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0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董素燕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複代理人 謝岦峻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祖榮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9,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