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49號上訴人 即原 告 何樹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榭麗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