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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04號上訴人 即被 告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秋麗訴訟代理人 黃儀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志坤因100年度訴字第3204號返還加盟授權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授權金
裁判日期:2013-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