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81號
原 告 江東發
江宗水江當三江石連江三郎江火照江春毅江 龍江炳南江炳堃江三才江炳森江 榮江樹旺江 田
號3樓江振傳江原清吉江振輝
之18江柏峯
1號江伯偉
1號江賜德江永信江克岳江茂彰江克立江茂淮江茂鋆江文龍江茂銓江茂寬江瑞峯江瑞宗江瑞專江茂煙江茂經上列3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 代理人 李柏松 律師複 代理人 周健右 住臺中市○區○○○街○○號2樓之1被 告 江慶洲 住臺中市南屯區鎮平里水碓巷10號
江瑞昌 住臺中市○○區○○○街○○○號16樓
之2江松能 住臺中市○○區○○路2段41號江松吉 住臺中市○○區○○路○○巷2之5號江振財 住臺中市○區○○○路1段158號7
樓之8被 告 祭祀公業江東峯
住臺中市南屯區鎮平里水碓巷10號法定代理人 江慶洲 住臺中市南屯區鎮平里水碓巷10號上列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及撤銷派下員大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381,888,055元(被告對於此訴訟標的價額,於本院101年3月 2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以原告計算為準;又本件原告雖曾於101年3月 2日具狀表示撤回原告江宗水等32人,僅以原告江東發、江茂銓、江永信等 3人訴訟,但為被告所不同意,附予敘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924,032元{依原告江東發等35人起訴確認對於「祭祀公業江東峯」之派下權存在,而渠等占有之比例為6/22為104,151,288(計算式:381,888,055×6/22=104,1 51,28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為924,032)},原告僅繳納新台幣 17,335元,尚欠新台幣906,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