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武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文宗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40號確認管理人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請求確認祭祀公業張茂興新管理人即上訴人張武雄之職權不存在,核其性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1,650,000元,而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