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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9號上 訴 人 黃百祿被上訴人 洪振輝

王惠齡洪安娜游秋耀

號李雄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不實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4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鈺

裁判日期:201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