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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5號上 訴 人 曾淑美

呂世偉共 同送達代收人 卓昀青被 上訴人 賴香茹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55號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