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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0號原 告 何榕庭

何虹陵何欣迎何雅蘋上列當事人提起確認拍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自行依陳報之聲明、訴訟標的繳交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27日裁定命原告自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00年2月8日送達,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案由:拍賣無效
裁判日期:201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