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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1號原 告 顏淑如被 告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林永山律師當事人間專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對被告所為本件請求為破產法第98條前段所規定之破產債權,並依同法第99條規定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之抗辯,提出意見及說明。另請就原告有無依破產程序申報債權?申報債權內容(請提出申報狀影本)?被告或其他債權人有無爭議?為說明。

三、被告應具狀對原告有無依破產程序申報債權?申報債權內容為何?被告或其他債權人對原告申報之債權及其數額有無爭議?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是否終結?為說明。

四、前揭事項尚有不明,原告應敘明補充之,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裁判日期:201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