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顏淑如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林永山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訴字第481號專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5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