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4號原 告 蔡雅婷
蔡欣怡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佩吟律師原 告 蔡郁玟
14被 告 蜜思兒服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樓法定代理人 林瑋芬被 告 蜜思兒服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4樓法定代理人 蔡進財
4樓法定代理人 林瑋芬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蔡雅婷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原告蔡雅婷、蔡欣怡、蔡郁玟於蜜思兒服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蜜思兒服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所登記之出資額均各為20萬元(2家公司合計各40萬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是原告蔡雅婷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300元,原告蔡欣怡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原告蔡郁玟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蔡雅婷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