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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1號原 告 張家祥

張國隆廖鈺嬌張家興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昱霈間除去人格權侵害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查本件追加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裁判案由:除去人格權侵害
裁判日期:201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