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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2號原 告 楊壽竹被 告 豪門天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麗璟訴訟代理人 林俊延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人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裁判日期:201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