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永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永三間因100年度訴字第587號交付帳簿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裁判案由:交付帳簿
裁判日期:201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