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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8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66號原 告 張墨香原 告 葉大衛原 告 葉培青原 告 SCOTT WIT.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當事人間因退撫事務事件,原告先前提起行政訴訟,僅繳納新台幣4000元之裁判費,茲本件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依規定應繳納民事訴訟之裁判費,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裁判案由:退撫事務
裁判日期:2011-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