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墨香
葉培青葉大衛SCOTT WIT YIN YEH(葉文英)
48 U.S.A.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因100年度訴字第866號退撫事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959,09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0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