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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8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8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楊南相 對 人即 原 告 林弘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6頁第14行關於「被告楊淵源應分別給付補償金額72,511元、21,447元、楊南42,526元予原告、被告楊培慶、楊南」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楊淵源應分別給付補償金額72,511元、21,447元、42,526元予原告、被告楊培慶、楊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18年度聲字第307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法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1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