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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09號原 告 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新源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被 告 薛黃完妹

薛忠彰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被 告 邱玉琴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04號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04號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
裁判日期:201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