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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9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弘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琮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裁判日期:201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