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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重家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原 告 陳俊忠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被 告 陳慧鈴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136號移轉土地建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136號移轉土地建物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淑玲

裁判日期:201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