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原 告 陳俊忠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被 告 陳慧鈴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0年訴字第2136號移轉土地建物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136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311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719號卷宗可稽。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