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上 訴 人 黃宇民
黃价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榮田間請求確認派下權房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1,84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0,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