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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受裁定人即上 訴 人 莊慧妙

陳演廷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莊慧妙、陳演廷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九華御庭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肆佰捌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117號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