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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 告 廖述坤

廖述乾廖述忻廖述源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廖君惠法定代理人 廖顯魁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複代理人 熊子仁

參 加 人 廖駕南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886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原告起訴時係以被告祭祀公業廖君惠,其法定代理人為「廖顯魁」。惟被告祭祀公業廖君惠之派下員另於101 年1 月15日召開大會,罷免原管理人即法定代理人廖顯魁,並推舉廖述輝為新任管理人,但祭祀公業廖君惠派下員對管理人之選任是否合法,仍有爭執,且被告祭祀公業廖君惠新任管理人廖述輝復向本院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與前任管理人廖顯魁間管理權不存在(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941 號),上開事件雖經本院判決確定,惟係以程序上之理由駁回確定在案,並未就實体事項進行審究,此有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941 號判決書1 件附卷可按。是本件被告祭祀公業廖君惠與其法定代理人廖顯魁間之管理權,是否存在仍有爭議。茲查,本件被告祭祀公業廖君惠其法定代理人廖顯魁已另案於

102 年6 月13日向本院提起確認其與祭祀公業廖君惠間管理權存在之訴訟,並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886號繫屬在案,此經調取上開民事事件核閱無誤。則本件被告祭祀公業廖君惠其法定代理人廖顯魁之法定代理權是否存在,應以本院10

2 年度訴字第1886號確認管理權存在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裁判日期:201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