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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原 告 祭祀公業 林欽法定代理人 林煌城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被 告 林文明

林進能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被 告 林汝聰

林汝成林國棟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惠玲被 告 林汝錫訴訟代理人 林靖涵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揚銘律師被 告 林建興 住台中市○○區○○里○○路○○○ 號

林謝美英 住台中市○○區○○里○○鄰○○路○○○○

號居台中市○○區○○里○○鄰○○路○○○○

號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林進能、林文明2 人對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林煌城是否有管理權乙節,另行提出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4 號事件審理,該案件即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04 號確定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開民事案件,經被告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281 號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業經最高法院於

104 年6 月24日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115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上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53號判決書在卷可佐,是本院認本件民事事件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