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 告 吳志忠
張豐聯關明彰陳生本李哲雄林月嬌羅文貴黃羅敏黃鵬謀張寶優黃天惠蔡綉葉周碧霞呂文英葉輔渝陳文菊劉瓊芬文美華王景樺林鈴潣陳雅惠盧麗珠蔡適禮上2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複代理 人 張嘉麟律師被 告 陳政協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