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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得水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0號交付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中 華 民 國 1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1-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