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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威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一萍間請求返還金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9,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97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黃峻隆法 官 陳俞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裁判案由:返還金額等
裁判日期:2012-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