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江季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守里、賴紅櫻、賴紅珠、賴守秀、賴守新、賴張邁間土地過戶移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98,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75,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