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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03號上 訴 人 于祥麒被上 訴 人 劉瑞霞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間確認不動產拍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1年2月3日100年度重訴字第40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88,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添喜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裁判日期:201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