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佩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茂渠、蔡美鈴間解除契約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9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