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仲賢被 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88,505 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5,948元×上訴人占用面積74.90 平方公尺=5,688,50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等
裁判日期:20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