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11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被 告 王銘德(即王均沛之承受訴訟人)
王銘莉(即王均沛之承受訴訟人)王銘華(即王均沛之承受訴訟人)王銘桂(即王均沛之承受訴訟人)王銘月(即王均沛之承受訴訟人)賴世聰楊仲賢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37 號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
102 年5 月13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37號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