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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 告 張蕙蘭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被 告 塗雅茹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5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567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如附表十六、十七、十八之訴部分駁回。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附帶民事訴訟應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者,以經原告之聲請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如原告未聲請而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不得為實體上審理(最高法院28年附字703號、66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65年度第9次民庭總會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被告塗雅茹被訴詐欺犯行乙案,其中如附表十六、十七、十八所示之詐欺犯行,即被告以投資美金及歐元賺取匯差(附表十六,合計新臺幣00000000元)、加入國泰金控董事長互助會(附表十七,合計新臺幣0000000元)、代付學費、生日禮金等費用(附表十八,合計新臺幣0000000元)向原告詐欺部分,前於民國100年1月4日已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無罪在案,有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5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原告就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亦未聲請移送民事庭,本院刑事庭本不得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茲本院刑事庭將此本應以判決駁回部分(附表十六、十

七、十八部分),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依首開說明,原告未聲請而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因之,原告提起附表十六、十七、十八之訴部分不備其他要件,應予裁定駁回。

三、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並未計徵第一審裁判費,訴訟中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尚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