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488號抗 告 人 鄧莉娟抗告人與相對人郭映蘭間101年度監宣字第488號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