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488號抗 告 人 鄧莉娟相 對 人 郭映蘭上當事人間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十七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二十六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