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監宣字第 7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721號聲 請 人 曾琬鈴關 係 人 郭宜真代 理 人 董德泰律師

楊曉邦律師李錦樹律師關 係 人 郭錕銘關 係 人 郭宜成關 係 人 郭宜紅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郭錕銘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1年度監宣字第721號家事裁定,選任為郭錕銘之程序監理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並提出書面報告。爰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規定,請求報酬新臺幣(下同)28,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為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 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1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為4次訪談及訪談所進行時間、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為執業律師執行業務之收費標準及本事件之性質,復參酌關係人即當事人等之意見,認聲請人聲請報酬於12,000元範圍內,尚屬合理,應予准許。關係人即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721號之聲請人郭宜真並應於5日內向本院預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1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