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字第229號聲 請 人 何財貴
何財德何美苓相 對 人 何黃今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相對人何黃今雲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九○之二六○地號土地(面積五○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一段三九二巷二二號建物(建號:
三六二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及坐落臺中市○區○○○段九○之二七一地號土地(面積二○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前項處分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中正路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內。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母,相對人前經本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328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3 人共同擔任其監護人,及指定何建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對人已依法檢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惟相對人因妄想症及腦梗塞後認知功能缺損,而達精神重度障礙之程度,生活萬端皆賴監護人操持,茲為相對人較佳之生活照顧,有必要出售相對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90之260 地號土地(面積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1段392巷22號建物(建號:362 號、權利範圍全部),及坐落臺中市○區○○○段90之271 地號土地(面積2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不動產,爰聲請准聲請人處分上開不動產,並將前揭變賣所得價金存入相對人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中正路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內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等之母,經本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328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3人共同擔任其監護人,及指定何建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監護宣告民事聲請卷宗核閱無訛,此部分自堪信為真實。相對人名下有坐落臺中市○區○○○段90之260 地號土地(面積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段○○○巷○○號(建號: 362號、權利範圍全部),及坐落臺中市○區○○○段90之 271地號土地(面積2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3 筆不動產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2 份、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均各1 份為證,且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又相對人目前在康福護理之家休養,且仍須持續照護,每月支出約新臺幣(下同)3、4萬元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據其提出支出統計表、康福護理之家收款對帳單明細表各1 件為證。又聲請人將相對人所有上開不動產以 450萬元出賣予第三人,並得相對人之子女何財銘、何財位、何美慧、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何建謙同意等情,亦有親屬團體會議-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同意書各1 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付款辦法、土地買賣契約書、支票簽回條、印鑑證明各1 件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既已無自理能力,生活均賴聲請人協助處理,尚有醫療、照顧養護費用亟須支付,故處分相對人所有上開不動產,以支付相對人每月之醫療、照顧養護費用,應屬為相對人之利益,故有處分相對人所有上開不動產,以所得價款支付相對人醫療及照護費用之必要。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為確保變賣不動產所得之價金為相對人療養身體之用,併諭知相對人所有上開不動產變賣所得價金均存入相對人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中正路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內。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