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3號附帶上訴人即原告 吳佳龍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房屋修繕費用事件,經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12月29日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人於101年2月8日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零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