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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保險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佳瑛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呂文柱上當事人間確認保險之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日期:201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