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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仲執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仲執字第3號聲 請 人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送達代收人 張琴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中市政府間聲請對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90萬元,而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該項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