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308號聲 請 人 胡達仁律師
(即被繼承人吳伯昇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吳伯昇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伯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9日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6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伯昇之遺產管理人,擔任期間聲請人除曾向法院聲請閱卷、向戶政事務所、地方稅務局、國稅局等機關申請相關除戶、欠稅、所得、遺產稅信託課稅、全國贈與等資料外,並依法編列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向地政機關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又為遺產稅之申報,復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被繼承人之綜合信用報告,再請被繼承人之債權銀行報明債權,此外,聲請人尚配合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以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且將來對被繼承人遺留之汽車(所在地不明)亦有管理事務待進行。現因被繼承人遺有之不動產業經鈞院民事執行處拍賣,並已拍定在案,又無其他遺產足資支付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向該民事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是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酌定之,惟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法向鈞院聲請酌定報酬,並提出管理無人承認繼承紀錄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鈞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公示催告登載報紙影本、除戶戶籍謄本影本、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影本、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94年課稅明細表影本、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全國贈與資料清單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暨所附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影本、遺產清冊影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影本、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影本、財產清單暨債權人清冊影本、鈞院執行命令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6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吳伯昇之遺產管理人,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茲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前揭證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家催字第118號卷宗,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迄今將屆2年,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雖屬單純而無繁雜事項,然斟酌聲請人處理事項甚多並仔細,且被繼承人遺有土地1筆、房屋2棟,總拍定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90,000元,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20,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