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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司繼字第 2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195號聲 請 人 尤英夫律師即被繼承人白添丁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敘明有何符合法律規定得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之具體事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裁判日期:201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