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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司促字第 1461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617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債 務 人 江慧娟債 務 人 陳定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慧娟於民國87年3月12日以陳定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懇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2-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