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201號債 權 人 蕭永松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徐碧雲即萬佛寺管理人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1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固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之規定得以裁定更正之。
惟按依該等規定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僅係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部分,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固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但倘更正後,已由此當事人變更為彼當事人,則已變更裁判之對象,自非更正裁定所許可之範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債務人為萬佛寺管理人徐碧雲,因執行處認定債務人為徐碧雲個人而無法強制執行萬佛寺財產,本件債務人為萬佛寺,法定代理人為徐碧雲,爰聲請更正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係依聲請人101年9月17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內容暨所附證物所載,經書面審理而核發之,其內容並無錯誤。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徐碧雲即萬佛寺管理人更正為萬佛寺,顯已變更本院原據以准許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內容暨裁判對象,致與本件支付命令之意旨不符,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非更正裁定所許可之範圍,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