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0386號債 權 人 林錦順債 務 人 黃添丁債 務 人 黃施鳳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新臺幣肆佰壹拾貳元,餘由債權人負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應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付款時,始得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95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法律關係聲請對債務人核發返還票款之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自承其據以請求之支票票號AC0000000未經提示,此有債權人補正狀可查,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