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251號聲 請 人 上齊廣告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秀卿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既已更名,應具狀更正聲請人,並補正現今公司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