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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司催字第 1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251號聲 請 人 上齊廣告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秀卿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既已更名,應具狀更正聲請人,並補正現今公司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