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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司催字第 8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811號聲 請 人 林仁達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發票人祥暉紙業有限公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