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811號聲 請 人 林仁達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發票人祥暉紙業有限公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