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陶秋菊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對人(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相對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相對人(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相對人(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債務人陶秋菊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雖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當場表示同意,另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未出席而具狀表示同意,惟終究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此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101年10月16日債權人會議紀錄、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01年10月3日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二)債務人現任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大夜班作業員,其101年1至8月份平均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43,000元(已扣除勞健保、福利金、公司提撥退休金等費用)、領取三節獎金約43,959元,債務人表示三節獎金數額並不確定,願以三萬元列報作為更生方案基礎;又債務人願縮減每月必要支出為25,000元,其中個人生活費10,000元(含餐費、交通、通信、日用品及居住相關費用)、幼子張永勝及母親石夜明扶養費用分別為5,000元及10,000元。
債務人長子張永勝(96年次) 年僅5歲,債務人配偶張忠民亦任職於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月薪約27,000元,債務人上列子女扶養費係與配偶平均分擔後數額。債務人母親石夜明現獨居於臺南市,生活所需均賴債務人扶養費支應等情。此有本院101年9月20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所得明細影本、員工借支及獎金明細表影本、臺灣企銀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相關費用收據、戶籍謄本、第三人張忠民及石夜明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足憑。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依其工作背景,誠屬生活必要支出,並無過高情事。
(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123,887元。債務人名下有臺灣企銀存款88元、南山人壽保單價值約14,644元、2003年份山葉普通重機車(車號000-000)及1994年份中華汽車一輛(車號00-0000,牌照因停駛逾期逕行註銷)。配偶張忠民之財產為1999年份馬自達汽車一輛等情。有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清單、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機車行照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張忠民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1,476,000 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