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胡宏宜上列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本文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為其姑姑即受監護宣告人高胡雪江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且高胡雪江之住所地係在嘉義市○區○○路○○○巷○號等情,業據聲請人於民國101年7月25日本院訊問時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證,且有本院101年8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是本件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